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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規則 一、選舉規則 第一章 會員和會 第1條 小會決定召開會員和會時,應於兩星期前公佈,並於該時間內主日宣佈之。 第2條 前條公佈應同時公佈在籍現有陪餐會員名冊,有異議者應於公告後七日內提出,由小會補正之。 第3條 轉入會員籍滿三個月始有選舉與被選舉資格。以會員和會開會之日為準,三個月以入籍登記日為起算。 第4條 一年以上未參加所屬教會主日禮拜者,經小會決議後列為不在會員,不計算為在籍現有會員數。 第5條 會員因服兵役,旅行外地或其他不可抗力者,事經會員和會前之小會認定者,得扣除其名額。 第6條 被宣告停止會員權者喪失會員資格。 第7條 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為之。 第8條 選舉後小會應保存選票六個月,以備中會檢查。 第9條 選舉後小會應公告兩個星期,在公告期間中有異議者,應向小會提 出理由籍證據,不實者應受處分。 第10條 不按規定辦理選舉者無效。
第二章 長老、執事之選舉 第11條 長老、執事之選舉,應由該教會小會議長主持。 第12條 長老、執事就任時須具有下列條件: 1.執事:陪餐滿二年者。 2.長老:曾任執事滿二任以上者,但情形特殊經中委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3.受聘在教會或其他附屬機構領薪工作者,不得擔任該教會長老、執事。 第13條 小會得推薦應選人數以上之候選人。
第14條
選舉長老、執事之會員和會,須有在籍現有陪餐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
第15條
長老、執事之選舉採全數連記法,選票應於會中開票,得票未達法定票
或第三次之選舉。 第16條 三次未能選出預定人數時,除另召開會員和會外不得再繼續進行選舉。 第17條 當選公告後無人異議者,應在三個月內舉行設立或就任,否則無效。
第三章 會員和會 「會員和會」是由小會召開,聽取小會報告及辦理行政法所規定事項,其決議事項登陸在小會議事錄。 第19條 會員和會由在籍現有陪餐會員組織之。 第20條 會員和會辦理下列事項: (1)聽取小會及屬下機構之事工及會計報告。 (2)聽取小會報告有關總會、中會概況。 (3)聽取年度事工計劃。 (4)聽取查帳委員之報告。 (5)選派委員查帳該年度會計事務。 (6)接納當年決算、審核翌年預算。
第21條 會員和會中不接受提案。
第22條
會員和會須有應出席陪餐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始能成立。牧師之選舉,須有三分之 其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成立堂會法定數之三分之二。
第23條
會員和會之議長由小會議長擔任之,無聘牧師之教會得由小會議長指派長老代行 第24條 會員和會分定期會員和會與臨時會員和會: (1)定期會員和會每年召開一次,於二月底以前舉行,日期由小會決定,應於召開日前兩個星期公佈 時間及陪餐會員名單,並在該期間內之主日宣佈之。 (2)臨時會員和會係在小會認為必要,或在籍現有陪餐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中會或中委會命 令時所召開之會員和會。由小會決定日期,應於召開日前兩個星期公佈時間、陪餐會員名單以及 辦理事項,並在該期間內之主日宣佈之未經公佈事項不得辦理。
第九章 長老、執事 本教會之教制分為牧師、傳道師、長老及執事四層。長老與執事是上帝所選召,由教會信徒從敬虔,有名望並受聖靈感動的會員中選出的代表。長老與執事受選都是上帝的僕人,應以謙卑服事的精神,共同藉制度的整合與協調興旺福音。
第94條
長老、執事依選舉規則由在籍之現有陪餐會員選出。長老、執事就任之前應接受
第95條
長老、執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除情形特殊經中會同意外,年滿七十歲者不 第96條 長老與牧師組成小會共同掌理教會事工。執事協助牧師及長老辦理教會事工。
第98條 教會長老、執事轉籍他教會者,非經選舉不能為該教會之長老、執事。 第99條 長老、執事雖未任滿,經小會認定有妨害教會時,應召開臨時會員和會改選。 第100條 長老、執事因故不能擔任時,應向小會申請,小會認為適當得准其辭職。 第101條 曾任長老二十年以上,年滿七十歲並貢獻教會顯著者,經小會同意,得聘為名譽長老。名譽長老如受小會、長執會邀請,得列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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